關于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有關事項的通知 蘇環辦〔2018〕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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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環境保護局,蘇州工業園區國土環保局: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2號,以下簡稱《條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國環規環評〔2017〕4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自主開展環境保護驗收,但其中固體廢物、噪聲污染防治設施仍由環保部門負責驗收。為做好企業自主驗收和環保部門驗收的銜接,現就省環保廳開展驗收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驗收范圍。環評文件由省環保廳審批的建設項目,其固體廢物、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竣工環保驗收由省環保廳負責。省環保廳委托市、縣(市、區)環保局開展竣工環保驗收的建設項目范圍按照《關于委托部分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通知》(蘇環辦〔2016〕326號)執行。 二、驗收程序。建設單位向省環保廳提交《建設項目固體廢物、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格式附后)和《固體廢物、噪聲污染防治設施驗收監測(調查)報告》(可以與其他自主驗收的監測或調查內容合并編制)。省環保廳受理后,參照《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開展驗收工作,并參照《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出具驗收意見,明確所驗收的固體廢物、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是否合格。建設單位自主環保驗收與省環保廳環保驗收并聯進行,不互為前置。 三、驗收重點。根據《條例》第十七條、《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建設單位自主驗收或環境保護部門驗收的重點是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建設內容變動、防護距離內敏感目標搬遷、總量削減方案落實等其他環境保護措施或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由建設單位寫入驗收報告,環保部門通過排污許可證核發或執法監管予以核查。 四、信息公開。按照《關于印發江蘇省環境保護廳實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試行)〉工作規程的通知》(蘇環辦〔2013〕365號)要求執行。 五、2017年10月1日—12月31日期間已完成自主環保驗收、屬于省環保廳驗收的建設項目,應當參照本通知規定程序向省環保廳報送相關材料,由省環保廳明確所驗收的水、固體廢物、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是否合格。 六、各地環保部門可以參照本通知的規定對本地區建設項目固體廢物、噪聲污染防治設施進行驗收,也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要求的前提下,結合本地區實際另行制定具體辦法,并報省環保廳備案。
附件:建設項目固體廢物、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
江蘇省環境保護廳 2018年1月26日
附件 建設項目固體廢物、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 江蘇省環境保護廳: 我單位××建設項目固體廢物、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已建成竣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現向你廳申請固體廢物、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我單位已知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知曉本單位在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中的主體責任。我單位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單位聯系人,聯系電話,聯系地址。
××建設單位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