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安監[2015]12號
各市安監局,昆山市、泰興市、沭陽縣安監局:
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的規定,現將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安監部門不再接收建設單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2014年12月1日前已經受理申請的,安監部門按原規定完成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工作。
二、自2014年12月1日起,由建設單位依法負責并組織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并對驗收結果負責。其驗收過程應符合以下要求:
1.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單位對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試生產(使用)情況等進行安全驗收評價。
2.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結束前,聘請專家組成專家組,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情況及其與通過審查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符合性進行全面審核。企業工程技術人員、安全評價單位、建設施工及監理單位等應當參加竣工驗收活動。專家組成員由建設單位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在安監部門公布的安全生產專家庫中選擇,應當包括具有化工工藝、化工設備、安全管理、儀表自動化等專業特長的專家。
3.建設單位應當向專家組提交以下材料,供專家組審核, 并為專家現場核查提供條件。建設單位對提交審核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⑴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監理情況報告;
⑵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⑶試生產(使用)期間發現的問題、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況報告;
⑷經安監部門審查通過的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⑸專家組需要的其他材料。
4.專家組應當認真審核相關資料,并進行現場核查,提出審核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出具審核意見并簽字。專家組應進行聯合審議,對《江蘇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審查表》(以下簡稱《審查表》,附后)中內容根據審核情況逐項填寫,其中基本符合項和不符合項需做簡要說明。專家組應客觀真實地反映實際情況,并做出明確的審核結論。凡《審查表》中有一項A項或五項B項不符合,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不合格。專家組對《審審查》的填報結果負責。
5.專家組審核結論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針對專家組提出的審核意見組織整改,整改完成情況經專家組確認并簽字后,驗收過程完成。審核意見不合格的,建設單位組織整改后,按照上述的規定要求重新組織驗收。
6.建設單位在驗收結束后,應當將建設項目安全生產“三同時”相關的文件資料收集齊全,統一歸檔,建立完整的建設項目安全管理資料檔案。建設項目安全管理檔案至少包括:
⑴投資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文件;
⑵建設項目設立的安全評價報告以及安監部門出具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
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以及安監部門出具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
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備案資料以及安監部門出具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文件;
⑸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監理情況報告;
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評價報告;
⑺專家組出具的《江蘇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審查表》以及企業對專家組出具的審核意見整改完成情況匯總;
⑻其他應當歸檔的資料。
三、安全評價單位編制的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滿足國家和省有關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工作要求,內容全面,結論明確。同時,評價報告應當增加專門章節,對建設項目驗收的組織及驗收過程是否符合規定要求進行評價,對驗收中專家組提出的審核意見的整改完成情況逐項確認,對應領取安全生產相關行政許可證的,企業是否具備相應安全生產條件逐項評價,有明確結論。安全評價單位對竣工驗收評價報告的內容及結論負責。
四、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建設項目所在地安監部門負責。各地要按照實際情況,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納入對危險化學品企業分級監管的范疇,明確職責分工。要突出監督核查重點,對構成一級或者二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且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建設項目以及本地區確定的重點監管項目,加大對企業組織的驗收過程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力度。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安監部門不再出具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書面意見。
各地應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監督核查納入安監部門對企業日常監督檢查內容。監督檢查時應重點核查建設項目安全管理檔案資料完整性,并對建設項目現場進行重點抽查。凡發現建設項目安全管理檔案資料不齊全的,應當督促企業進行整改;竣工驗收程序不規范、竣工驗收結論與實際不相符合、未按審查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應當責令企業整改后重新組織驗收;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使用)的,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定實施處罰。
五、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安全設施的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繼續按《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總局令第45號)和《江蘇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蘇安監〔2012〕153號)執行。建設單位在建設過程中存在《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總局令第45號)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一條規定情形的,由原審查部門重新組織安全條件審查或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六、危險化學品企業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結束10個工作日內,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章、文件的要求,提交規定的文件、資料,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企業相關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手續,其中,以竣工驗收評價報告代替企業領證安全評價報告,不再提交安監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
七、適用于簡易程序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簡易程序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二款改為“安監部門根據職責分工,組織對簡易審查項目安全條件評估報告和安全設施設計進行評審,出具評審意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按本通知要求執行。
八、各地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和本通知精神制定具體工作要求,并明確監管職責分工和重點監管項目范圍。國家安監總局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有新的規定的,按新的規定執行。
九、請各地將本《通知》精神及時傳達到轄區內相關企業。
江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5年1月21日
江蘇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審查表
建設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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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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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類型 |
新建口 改建口 擴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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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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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時間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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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內容 |
審 查 要 點 |
類別 |
審查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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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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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全評價單位資質 |
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符合資質等級、核定業務范圍、有效期以及國家、省安監局規定的要求。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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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人員符合資質、有效期要求;評價組成員不少于6人,其中化工類高級工程師或注冊安全工程師不少于2人;成員中如專業不能滿足項目安全評價時,需聘請化工工藝專業類2名以上技術專家。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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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報告的評價人員情況介紹中,提供評價人員的姓名、在項目組中職務、職稱、專業特長、資格證書編號以及本人簽名原件(1份,其他為復印件),且符合《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細則》的相關要求。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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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報告有報告編制人、審核人簽名原件(1份)。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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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全評價報告格式 |
符合《安全評價通則》、《安全驗收評價導則》、《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細則》(要求不同處以《細則》為準)相關要求。報告封面加蓋建設項目單位公章;封二、隱患整改、總體結論、檢測檢驗匯總表、與建設單位交換意見頁加蓋評價機構公章,并用公章對報告進行封頁。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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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項目概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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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前言 |
簡述企業概況,概括項目性質、內容和驗收前有關行政許可、設計、施工安裝、監理單位和消防驗收、試生產情況,明確哪些產品(中間產品)須憑安全生產/使用/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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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確界定項目評價對象、評價范圍、評價依據及工作經過。安全評價范圍明確,與項目立項批文、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內容一致(簡易審查項目,應與項目批文內容一致)。不一致的,說明情況。分期建設、分步驗收的,說明是否在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范圍內。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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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設項目 情況 |
發布日期: 2015-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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