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根據我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社會環境檢測機構環境監測業務能力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蘇環規〔2014〕1號),通過環境監測業務能力認定的綜合檢測機構可以承擔環評現狀監測工作,且《通過環境監測業務能力認定的社會環境檢測機構名單(第一批)》已發布(蘇環辦〔2015〕6號),結合目前我省環評現狀監測工作實際,現作如下說明:
一、環保部門所屬監測機構及通過環境監測業務能力認定的綜合檢測機構(以下簡稱“綜合檢測機構”)均可承擔我省環評現狀監測。
二、《關于印發<江蘇省環境影響評價現狀監測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實施,試行期一年。此文件現已自行失效。取消現狀監測質量保證單。由有資質監測機構和綜合檢測機構出具的監測報告或檢測報告可作為環評文件編制和審批的依據。
三、環境監測機構和綜合檢測機構對出具的監測報告或檢測報告負責,省廳監測處加強對各監測機構和綜合檢測機構的監督和考核。省廳審批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現狀監測情況不再需要省監測中心審核。
四、環評機構應在環評報告中正確引用監測報告的數據,并對其負責。停止執行《關于印發<建設項目環?!叭瑫r”檢查一覽表(試行)>和<環評報告現狀監測情況表(試行)>的通知》(蘇環辦〔2008〕50號)中關于環評報告現狀監測情況表的要求。省廳審批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報批材料中不再需要提供環評報告現狀監測情況表。
五、按《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大氣環境》(HJ2.2-2008)規定,可使用評價范圍內及鄰近評價范圍的各例行空氣質量監測點的近三年與項目有關的監測資料。
六、歷史數據引用是指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對環保部門向社會發布的,或由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報告中已有的監測數據、資料的運用;受商業保密條款約束有保密的要求的,不得作為歷史數據向第三方提供。每個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均需附有資質環境監測機構或綜合檢測機構的監測報告,引用歷史數據的也應重新出具監測報告并附相應說明,監測機構或綜合檢測機構對歷史數據引用的真實性負責。
各有關單位應高度重視環境影響評價現狀監測工作,嚴格落實國家及省相關要求,提高現狀監測工作質量和環評編制質量。若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及檢測機構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應根據《環境保護法》予以處罰并追究責任。
江蘇省環保廳
2015年2月17日